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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思考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10-10 10:09:23 阅读: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陈志刚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一年有余,但国内信用缺失现象仍然非常严重,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因此我们必须重视信用问题,积极构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一、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系统、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确立法律基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有法可依的法律环境

  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立法体系,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银行公平竞争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等17项法案。这些法案的管理目标与内容主要是规范授信、平等受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了《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但这些法规和规定出台的目的与管理内容以及约束的问题并非专门针对信用,对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准则与约束体系。因此,我们必须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制订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同时尽快完善上述与之相关的现有法律。

  当前,立法过程中应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1、信用公告制度与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关系;2、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不良信用惩罚机制;3、立法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凸显部门利益,避免引起部门间的利益争夺,否则不利于整个行业的管理和发展。

  二、明确政府管理机构,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主要有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各部门大多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出台管理规定,建立征信机构或咨询系统,如人民银行负责建设和管理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分别建立的系统等。中央政府并未明确一个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现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各自为政,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各部门在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信用管理的目标与内容,并明确一个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管理和监管职责。

  政府在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过程中应发挥积极作用。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在推进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初期,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与配合。首先,政府应主持制定一些基础性、关键性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以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信用管理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对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规避系统建设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政府部门不应直接经营信用中介机构,也不宜直接干预信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应该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让他们按照市场的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欧美和亚洲地区著名的信用中介机构来看,绝大多数公司一直都采取民营方式。因为民营公司是中性无偏见的,是市场经济中除客户和政府之外的第三方,它们为客户提供信用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它们在市场上的生存问题。第三,政府主管部门不要把信用中介机构作为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应该在审批程序与注册登记手续上将其视为一般性工商企业进行正常管理,以利于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第四,积极培育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美国政府很注重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市场交易者进行信用评级或者利用信用评级,如通过在法律中作出明文规定、监管机构的有关监管规定、储蓄协会对投资对象的信用等级规定等等。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信息的意识,信用市场需求不足。而信用市场的需求是推动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需求不足将严重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从多方面、多渠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需求。

  另外,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在建设信用管理体系中也应发挥积极作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对于自己在建设信用管理体系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没有深刻的认识,出现了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的情况,这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发展信用中介机构

  近十余年来,我国的信用管理行业逐步发展。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公司,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在国内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实际从事征信业务。目前,我国现有的征信机构大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新华征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和上海中商征信公司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客观上,我国的征信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也不尽理想,其作用与功效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培育独立的征信机构,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管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规范的信用管理服务是整个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在西方国家,系统的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信用管理服务,是信用经营机构的后勤保障。目前我国信用行业发展很不平衡,商账追收行业基本上是空白,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等行业刚刚起步,国家应该鼓励发展这些机构与有关业务,进一步发展和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四、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我国现有的信用经营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信用活动也主要是信贷。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也是非常重要的信用经营机构,其主要信用活动是信用销售。目前,我国企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薄,企业信用管理基本是一片空白。即使一些企业有了信用管理意识,也限于条件,没有在企业内部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只是委托社会投资咨询机构和类似的信用管理机构代做。这已经不能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我们应尽快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一是完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应付账款管理制度等,二是完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

  五、加强信用宣传,开展信用管理教育和科研活动

  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固然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持,但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的信任和诚信的道德理念来维系。我们要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让”诚实守信“深入人心,把信用道德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力量,增强全民信用观念,努力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

  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我国高等教育中关于信用和信用管理的教育基本上是空白,社会上对信用机构的专业培训也很少,有关的科研活动也刚刚开展,投入的人力物力远远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导致专业化人才的严重不足,制约了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当前,应该尽快加强信用管理教育,在中小学直至大学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培养人们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培养专业化的信用管理人才。同时还要加强信用管理科研活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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