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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消费者法律援助案近日开庭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乐清日报 发布时间:2007-10-10 10:08:39 阅读:

商家该不该负责赔偿
  9月9日下午,温州消费委法律援助站受理了首例消费服务合同法律援助案。去年在乐清联华超市柳市大卖场购物时,被旁人舞弄的马刀戳瞎左眼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外来打工者江远飞一案,近日引起人们的关注。温州市消费委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乐清市消费委为其聘请了代理律师并垫付了诉讼费等费用。
  据了解,受伤者江远飞是浙江建德大同镇人,在柳市打工数年。2002年4月30日晚上8时左右,江远飞到联华超市柳市大卖场二楼购物时,恰逢三四名男青年准备购买该商场出售的一把马刀(属公安机关管制刀具,未经审批),并将刀拿下来舞弄时,不慎将长刀误扎入江远飞的左眼。该三四名青年人马上送江远飞到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急救,经该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穿通伤。尔后该三四名青年见事态严重,迅速逃离医院,不知去向。   案发后,江远飞的伤情经乐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并于2002年6月9日将该案件列为刑事案件。但该三四名男青年身份不明,至今查无结果。江远飞也多次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联华超市柳市大卖场要求讨个说法,均遭拒绝。   尔后,江远飞为求医先后到浙大二医、温州医学院、解放军117医院等相关医院诊治。2003年3月13日,江远飞到浙大医学院附二医眼科中心做左眼球切除手术,并安装了假眼。突然失去左眼的江远飞生活极其不便,他的精神受到了严重打击。在求医期间,江远飞已垫付了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花去了所有的积蓄,还借用了一万多元。高额的医疗费对于一个普通的打工者来说,实在难以承受。面对残疾,这个年仅26岁的小伙子泪眼婆娑。   今年,江远飞又多次到联华超市柳市大卖场要求解决,交涉无果后,投诉到乐清市消费委。乐清市消费委有关人员在了解情况过程中,在案发现场发现,联华超市柳市大卖场没有为销售的刀具等危险物品进行“警示”或者是在有服务员说明的情况下销售,也没有采取放入柜中等任何安全措施,只是将刀具等危险物品随意摆放在台面上,没有给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但是在调解过程中,该超市对消费者的投诉漠不关心,依然坚持这事和超市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不会承担责任。消费委认为,江远飞目前的生活状况很不乐观,并出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立场,为其垫付了所有的诉讼费,江远飞在乐清市消费委的帮助下,于7月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州消费委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代表认为,联华超市柳市大卖场作为商业零售服务行业,在江远飞去购物时,两者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江远飞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时候,应当享有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而该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就此承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并且该超市未经批准,经销公安机关管制刀具。同时,被告在销售刀具时没有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该商品的方式、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鉴于江远飞受到人身侵害发生在被告服务范围内,属于接受服务期间,该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关注。(人 可) 新闻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载乐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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