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代价是沉重的。近日,四川籍的李某在本市非法从事印刷违法经营额14296元,结果被处罚款71500元。 李某在既没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也未经工商核准登记,同时也不具备《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02年12月开始在天成乡头村从事印刷活动。至今年3月13日案发被虹桥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查获日止,非法经营额累计为14296元,其中包括65000只包装盒,价值达4550元。同时,他们还侵犯了“TOYOTA GENUINE PARTS”(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所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悉,《印刷业管理条例》上明确规定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琼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