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乐清市虹桥工商局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材料齐备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自材料齐备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办对象资格: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2)经营场所不少于40至100平方米及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
制作场所和设备;
(3)有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的人员(占公司业务人员总数50%以上),有取得广
告审查员证书的人员2名;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告管理人员、各类广告专业人员、专职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
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二分之一;
(5)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广告经营管理八项制度。
申办材料:
(1)经企业登记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
(3)房屋租赁申请表;
(4)企业章程;
(5)验资报告;
(6)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企业注册部门查名→广告监管部门审核广告经营提交→核定广告经营范围→广告监管部门
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企业注册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兼营广告的事业单位,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广告经营资质标准,符合条件的直接核发《广告经
营许可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
(2)《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3)《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
广[1995]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