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局长致辞 | 机构设置 | 办事指南 | 消费维权 | 服务之窗 | 政策法规 | 企业信用 | 文明创建 | 政务公开 | 红盾风采
 
虹桥政务网>办事指南 > 正文
申请广告经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10-10 10:05:56 阅读:

办理机构:乐清市虹桥工商局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材料齐备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自材料齐备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办对象资格: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2)经营场所不少于40至100平方米及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

制作场所和设备;

(3)有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的人员(占公司业务人员总数50%以上),有取得广

告审查员证书的人员2名;

(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告管理人员、各类广告专业人员、专职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

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二分之一;

(5)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广告经营管理八项制度。

申办材料:

(1)经企业登记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

(3)房屋租赁申请表;

(4)企业章程;

(5)验资报告;

(6)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企业注册部门查名→广告监管部门审核广告经营提交→核定广告经营范围→广告监管部门

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企业注册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兼营广告的事业单位,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广告经营资质标准,符合条件的直接核发《广告经

营许可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

(2)《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3)《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

广[1995]155号)。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首页 | 局长致辞 | 机构设置 | 办事指南 | 消费维权 | 服务之窗 | 政策法规 | 企业信用 | 文明创建 | 政务公开 | 红盾风采
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桥分局 © 版权所有 2003     设计及维护:1798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