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乐清市虹桥工商局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妥有关审核手续。
承诺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妥有关审核手续。
申办对象资格:
(1)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2)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4)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申办材料:
(1)营业执照;
(2)广告经营许可证;
(3)广告合同;
(4)场地使用协议;
(5)广告设计样稿;
(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行政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
文件;
(7)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
(8)其他有关证明及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领表→规划局审批→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复审→批准发证。
办理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