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乐清市虹桥工商局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提出,提交文件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与否的决定。
承诺时限: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提出,提交文件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与否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1)在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
(2)企业自愿,能够提供相应的广告宣传补偿的;
(3)具有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配备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并建立广告管理制度
申办材料:
(1)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广
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2)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
(3)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供的可行性报告;
(4)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临时性活动的经费预算;
(6)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
(7)临时性广告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需提供就该项活动结束后进行审计的审计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1)经国务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同意举办的活动或活动举办地、广告征集地
涉及到两个省以上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审批;
(2)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同意举办的活动,广告征集地在上海,上海市政府或
市政府各部门、各市级人民团体同意举办,市管广告经营单位举办的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直接向
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手续;
(3)经区、县政府所属部门同意举办的活动,由各分局受理,活动中凡涉及广告发布地跨区、县
范围的,由分局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局审批。
办理依据:
《临时性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