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乐清市虹桥工商局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在证明文件齐备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登记文件要求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
许可证》。
承诺时限:在证明文件齐备后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登记文件要求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
许可证》。
申办对象资格:广告经营者
申办材料:
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
以及法规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向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申请印刷品广告应具备下列手续
(1)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
(2)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3)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4)广告样稿;
(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广告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批准→发证
办理依据: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