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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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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个体经营户的注册登记和验照贴花工作,收取个体工商户、市场管理费,做好企业年检和回访工作。
(二)依法监管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取缔无照经营。
(三)依法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依法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和处理“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
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和展销会。
(七)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负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和管理,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商标印制行为,查处注册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推荐知名商标。
(九)依法对各类广告进行初审、监督管理,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十)指导个协分会开展工作。
(十一)承办当地镇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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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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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股
协助分局领导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承担协调各科(室)的工作;负责系统政务督查、工作 目标考核、文秘、信息、宣传、档案、统计、信访、机要、保密、行政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贯彻落实财务会计制度,负责票据管理;负责单位装备、基建、资产管理、设备维修、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后勤保障工作,办理“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
2、注册登记股
负责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对其登记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检、验照工作;收取个体工商户、市场管理费,做好企业年检和回访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分会工作。
3、监督管理股
依法对各类市场实行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开办单位、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统计工作;负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展销会;依法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商标工作,指导企业注册商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监管商标使用许可及商标印制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广告的发布和经营活动;负责临时广告经营活动的初审;查处各类商标广告违法行为;宣传商标、广告法律、法规。查处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和假冒伪劣案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其他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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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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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首问责任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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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遇来分局办事的单位和群众,被询问的第一位工商干部和职工,必须负责为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涉及各股室业务的
,为其引导。如不属本分局职责范围管理的,应热情做好解释工作。
二、全分局干部职工,对前来办事的单位和群众,要热情接待,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拒绝。 三、凡接待前来办事的单位或群众,一律使用《日常接待规范用语》、《日常工作规范用语》,禁用《忌用语》、耍脾气。
四、凡因工商干部职工服务不周到、态度差、效率低的,一旦查到或群众举报查实,一次扣发当事人奖金50元。
五、办事首问责任人制度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市局监察室监督实施。
举报电话:62557234 6232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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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承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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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工商部门的良好形象,增加政务工作透明度,促进行风廉政建设。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就政务服务作如下承诺:
一、服务标准和要求
1、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全局观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树立工商机关的新形象。
2、恪守职业道德,实行文明执法。提倡文明用语,不讲忌语;执行公务时,着装整齐,举止端庄,努力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对来访群众态度热情,解答耐心。
3、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大事小事认真办。能办的事尽可能做到马上办、当天办;对手续不全的事要做到耐心讲明补办手续事项;对不能办的事要耐心解释清楚;对企业、群众急办的事要特事特办。必要时,可预约(节假日或晚上)加班办理,努力树立勤政高效的办事形象。
4、政务活动必须坚持廉洁服务。分局一律实行挂牌办公,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制度;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严禁乱扣、乱罚、乱收费现象。
二、承诺事项和内容
1、承办工商登记,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企业、商标、广告受理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在 7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工商局审批。工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并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加强经济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侵犯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经济违法活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立案查处。对于
群众举报的案件,要认真登记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知署名举报人。同时,要完善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
3、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到消费者投诉申请时,在5个工作日(法定时间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在
10个工作日(法定45天)内作出处理(疑难案件除外)。优先处理涉及农资、化肥、种子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努力做到案件投诉有回音。
三、违诺处理办法
凡违背承诺制度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1、工作人员在办理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及其它登记管理中,凡态度粗暴、有意刁难、拖延不办的;
2、企业和群众来机关办事,凡能办的事没有及时办理,致使人为地造成没有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毕手续的;
3、在发证、收费、办案、安排摊位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搞吃、拿、卡、要等徇情枉法行为的;
4、在管理、办案中越权随意处罚,造成处理畸轻、畸重或属于错案的;
5、其它违诺行为。
本局工作人员如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一经调查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公开检查、限期改正、扣发奖金
或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直至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承诺制度实行局长负责制,恳请全市工商企业和广大干部群众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62557234 6232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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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管理十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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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讲政治,加强理论修养,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于职守、勤奋敬业、自觉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2、工商所必须环境整洁、标志醒目、设有导向标志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建立意见箱、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工商所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办(验)证的条件、程序、期限公开;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的依据,标准公开;工作人员的纪律、守则公开
4、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着装上岗,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待人礼貌,在工作中使用文明语言,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耐心解答问题,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5、严格依照法定程度办事,提高工作效能,受理工商业户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审查手续时,凡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在法定时限内一次办理完毕;手续不全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事项;不能办理的,耐心、准确地解释清楚。
6、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办案时,须出示有关证件,并抓紧时间工作,不得影响企业正确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7、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度予以处罚。
8、认真受理经营者,消费者投诉,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凡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不得推托,必须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并告之处理结果: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讲清原因,指明投诉方向。
9、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建立罚没财物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制度,对罚没财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10、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为政清廉,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以其他形式参与经营活动,收取佣金;不得借工作或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各种方式收受管理对象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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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与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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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按规定收费。各县(市)局、城区分局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2002]7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未经权限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严格票据管理和帐户管理。行政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制定票据的领取、使用、稽核、缴销制度,规范填开收费票据。所有开设银行帐户,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严禁擅自开设帐户和违规使用票据,违者按规定处理。
三、认真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如改制企业变更登记费按50元/每户标准收取(计价费[1998]1877号)。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规定,切实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擅自不收或少收。
四、严禁搭车收费。不得利用企业登记、年检搭车收费;未经市局同意,各地不得为任何部门代为收费,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其他部门代收。为方便管理对象缴费,节约收费成本,确需委托其它政府部门代收的,应报财政、物价部门审批。
五、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按照省价费字[92]414号省计价格[99]1707号规定,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额不超过成交总额的0.4%,从事其它商品的交易额不超过成交总额的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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